平凉市财政局 平凉市工信委 平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31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一[2016]6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制定了《平凉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财政局 平凉市工信和信息化委员会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22日

平凉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67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一[2016]61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四条 市、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工信、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及来源

第六条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县(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

第七条 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一[2016] 61号)规定,财政直管县(静宁县、庄浪县、华亭县、崇信县、泾川县和灵台县)由县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市本级(包括崆峒区和平凉工业园区)由市财政、崆峒区财政、平凉工业园区财政共同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具体承担比例为市财政10%、崆峒区财政12.5%、平凉工业园区财政2.5%。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区)、平凉工业园区按各自承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与发放程序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区) 和平凉工业园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市本级(包括崆峒区和平凉工业园区)由崆峒区工信局和平凉工业园区招商局各抽组1人组建平凉城区(包括崆峒区和平凉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联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市本级和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市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市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市内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帐户存折复印件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者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留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第十三条 凡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信息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工商登记或户口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车主签名和各部门签字盖章后,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工信部门负责核定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相关证明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编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定期汇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及补贴资金总额。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并列入预算,按照工信部门审核汇总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计划,对补贴范围、标准、车主银行帐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核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随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拨付。其中市级财政、工业园区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崆峒区财政先行垫付,年终一次性结算下达。

各县(区)工信局会同财政、科技局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工信委。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收到县(区)申请补贴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工信委。各县(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对全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崆峒区和平凉工业园区遵照本办法执行,各财政直管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者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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