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汝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汝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汝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汝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2日 

汝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居民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市直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市事管局)

(三)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2025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四)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2025年,我市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市供电公司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适度超前”原则,市供电公司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市供电公司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市事管局)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城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一)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市发展改革委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市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市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三)充分保障建设用地。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市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申请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申报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发现有故意套取省级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事管局、市供电公司)

(二)建立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申请并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对按照30%以下标准申请并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申请省级财政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供电公司)

(三)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对向市供电公司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四)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市供电公司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办、市供电公司)

六、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一)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依托全省智能公共充电网络,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后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二)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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