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到2025年新建3000个换电站、4万个充电桩!

文章来源:充电桩管家

6月17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政策吹风会,邀请淄博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李玲介绍淄博市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情况。

淄博:到2025年新建3000个换电站、4万个充电桩!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实施意见》已于6月15日起正式施行,到2025年,力争淄博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规范化、常态化的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建成功能完备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据悉,淄博出台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全省领先,是依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淄博实际,制定的具有实际意义的一项支持政策。

更全领域:公共用车、商用车新能源覆盖比例再提高

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公交车和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求以外,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

公务用车:对使用财政资金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

公交车: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运行。

环卫用车:新增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

出租车:到2025年年底,出租车新能源车新增和更新比例达到80%以上。

驾考(驾培)车领域:新增及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鼓励采用新能源车型。

商用车服务领域:重点支持邮政快递等城市配送车辆、短驳重卡、渣土车等车辆新能源化。

城市配送车辆: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低、高速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支持4.5吨及以下燃油城市配送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积极争创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短驳重卡:鼓励运输企业将重点铁路物流园区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市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

渣土车:到2025年年底,新增及更新渣土车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80%以上。

私人消费乘用车领域:到2025年年底,全市累计新增新能源乘用车辆8.4万辆。

更优环境:开放路权、停车优惠

开放路权。到2025年,原则上限制燃油商用车进入建成区核心区域。新能源类货运车辆除早晚高峰时段外,不纳入禁限行管理,不受本市大气污染管控限制。

给予停车优惠。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或国有企业持有并直接管理的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可享受当日首次停放3小时内免收临时停车费。

更多补贴:商用运营车辆购车补贴

对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更换为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给予1500元/月奖励,每辆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新购置且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营运车辆用户,按照具体车型和行驶里程给予补贴。连续3年年运营达5万公里的纯电动车型,按照轻型厢式、中型厢式及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0.2元、0.4元、0.5元运营补贴,单车3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3万元、6万元、7.5万元;连续3年年运营达1.5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车型,按照轻型、中型、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1元、1.5元、2元运营补贴,单车3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9万元、13.5万元、18万元。

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元/车的充电费用补贴。对政策期内购置未满6年、在政策期内自愿淘汰并更新置换为新能源汽车的燃油商用车,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淘汰奖励。

更好保障:新建住宅充电设施不低于停车位的15%

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到2022年年底,具备条件的传统加油站全部配套3个及以上充电桩。

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卡车等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开展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奖补。

更强扶持:减排奖励新能源车企

市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兑现奖补政策,奖补标准以2023年为基准,2022年12月31日前奖励适当上浮,2024年1月1日后逐年退坡,奖补资金有效期至2025年年底,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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