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可以申请资金补助了

文章来源:充电桩视界

为推动构建“以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和“布局合理、高效集约”的换电网络,6月1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制定的《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可以申请资金补助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2022年度奖补对象、奖补范围、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评价等内容予以明确。

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奖励和补助?征求意见稿提出,此次将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产权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其中,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则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的奖励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或建成投运之日至2022年5月31日。

​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可以申请资金补助了

奖补标准不搞一刀切,而是“因站而异”。其中,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千瓦时;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换电站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具体为106元/千瓦·年(A级)、90元/千瓦·年(B级)、74元/千瓦·年(C级)、0(D级),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则为0.3元/瓦。

充换电站考核、监测不合格,将取消奖补资格。征求意见稿提出,市级平台将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站进行监测,对存在持续未推送状态、持续掉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情况超7天的充换电站,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而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换电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落实《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4号)和《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5号)有关要求,加强本市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优化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品质,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推动构建“以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和“布局合理、高效集约”的换电网络,全面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了《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明确: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

(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明确: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研究建立以充电量为基础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政策,激励企业不断降低设施故障率,提供使用效率。

三、文件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主要对奖补对象、奖补范围、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有关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本次适用对象及范围: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的奖励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或建成投运之日(取较晚时间)至2022年5月31日;对2020年6月1日及以后建成投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支持。

(二)奖补标准

1.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千瓦时;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换电站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具体为106元/千瓦·年(A级)、90元/千瓦·年(B级)、74元/千瓦·年(C级)、0(D级),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2.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为0.3元/瓦。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

2.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截至市级平台接入说明的开具时间),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4.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5.充换电设施应具有责任保险或财产损失等保险。

6.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未获得建设补助(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补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

(四)评审评价流程

1.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2.组织开展充换电订单审核工作。筛除存在充换电起止时间逻辑错误、电表读数起止值逻辑错误及推送不及时(原则上不超1天)等情况的异常订单。结合订单申请明细表,对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3.平台监测,市级平台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站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存在持续未推送状态、持续掉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情况超7天的充换电站,取消其奖励资格。

4.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市级平台监测情况,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对充换电站对外开放性、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等进行现场查验。

5.组织开展充换电站考核评价工作,依托考核评价体系,从安全生产、运营效率、管理服务、互联互通等方面对充换电站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等级评价结果

6.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初审、订单审核、平台监测及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年度考核评价及分批次验收评审报告。

(五)资金发放我委将充换电站评审结果在官网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补资金。当年奖补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补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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