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各县(区)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一〔2016〕6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天水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财政局、天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市公交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天财经二〔2015〕843号)中涉及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资金,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天水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甘政办发〔2016〕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天水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补贴范围。
       第四条  工信、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全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及来源

 
       第六条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补贴(省直管县补贴资金市级财政不再承担),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0%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
      第七条  中央和省、市、县(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县、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市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市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市内常住户口。
       第十条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工信部门在辖区内公开组织申报,并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对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工信委。
市工信委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审核汇总后在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工信委。
      第十二条  经省级审核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后,市级财政测算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连同省级补贴资金一并下达两区财政(直管县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两区财政收到省、市级补贴资金(直管县财政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对上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区)应严格审核,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运输局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水市财政局、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天财建〔2015〕6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天水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2、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购车补贴信息表
      3、新能源汽车法人消费者购车补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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