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秘〔201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皖政〔2017〕110号),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依据黄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1+N”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省支持政策
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有关支持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和省支持政策落地工作。(责任单位:省支持政策涉及市各有关单位)
认真完成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力争考核评估等次达合格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二、支持招大引强
对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企业,其总投资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单个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的建设期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企业,其投资新能源整车项目实施市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牵头责任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注:引用市招商政策)
三、支持研发创新
对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新能源汽车项目,按省支持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当年经过评审认定为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已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除外)的研制费用进行补助,按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不低于500万元的10%比例,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项目,按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注:引用市“三重一创”政策)